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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兴之源潇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4时36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39ZM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州大道金水立交桥上,与同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豫PKK397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朱某某、卢某某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客王景路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卢某某抽血检测,卢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09.46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卢某某已对事故受损方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醇含量超200 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906803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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