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7********,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巡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相州街东约100米处时撞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B*****号吉利牌小客车,导致吉利小客车接连撞到董某某停放在此的豫K*****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梁某某停放在此的苏E*****号长安牌小型客车、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豫P*****号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致五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3.59毫克/100毫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现卢某某已赔偿张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材料、非党员证明;
(2)指认照片;
(3)酒精测试仪结果单;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
(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9)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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