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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街**路**号1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3日晚,卢某某在家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白酒、四瓶啤酒。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阜南县**路**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镇**街**路**号1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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