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嘉浩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J****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鹤山市**镇Y086线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桥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造成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场处警,发现卢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91.13mg/100ml,达醉酒标准。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4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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