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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9********,拉祜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沅县恩学线由**镇**往**镇集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线**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4.13mg/100ml血。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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