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2019年7月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镇**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东林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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