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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12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4********,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广州市**大学**分校(教师进修学校)**,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栋**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市**市信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科信局)**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王某某、杜某某参与**市医疗信息化电子病历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6月、2011年上半年收受王某某、杜某某共同贿送的款项共计现金人民币10万元、港币10万元。

二.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市科信局**的职务便利,接受杜某某的请托,为杜某某参与经营的广州市**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局申请科技补助经费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年中收受杜某某贿送的款项现金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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