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春雨,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在东莞市**镇**产业园**楼**室注册了一间名叫**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承接普通话考证等业务。2018年期间,卢某某在上家明确告知幼儿园中级保育证班不开班的前提下,仍与被害人梁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为对方办理中级保育员证、幼师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并收取相关费用。经核实,卢某某收取了邓某某8000元、陈某某5500元、黄某甲2500元、张某某1400元、冯某某1400元、韩某某1500元、李某某1400元、黄某乙1900元、党某某1900元,卢某某合计收取上述十人25500元。卢某某收取上述费用后,隐瞒没有帮被害人报名办证、考试的事实,后失联。2020年7月15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镇**路**公寓**房将卢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卢某某家属已向上述被害人返还费用,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泳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财物扣押清单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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