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培训时认识。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提出一起合伙做办公椅五金配件生意,双方口头约定按出资的比例在出货后分成利润,卢某某在收到陈某某出资的货款后伪造收据、公章,以及自创建三人QQ群用于发送货物、订单信息等以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从2019年9月6日至9月23日期间,先后骗取陈某某转账人民币354848元,卢某某收款后没有将其用于配件生意,而是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8月11日,卢某某亲属代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章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志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
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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