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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0年8月,伪造了一份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房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伪造房屋所有人郭某甲的签名,并骗取广东鹏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书》,将房屋以人民币4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曾某某。2010年10月底,曾某某准备对该房进行装修时,被郭某甲告知,其并没有把房卖给卢某某,该房已卖给一邝姓男子,其对卢某某卖该房的事并不知情。经鉴定,由卢某某提供给曾某某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上该房所有人“郭某甲”的签名与郭某甲本人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广东鹏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书》上,“广东鹏人律师事务所见证专用章”印文及“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凌某某”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上相应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模盖印形成。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合作建房协议书、房产转让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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