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3********,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4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孙某某(已判刑)来到衡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孙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由孙某某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一辆牌照为湘******的奥迪A4L轿车,合同约定缴纳押金10000元,租期二天,租金为600元/天。同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孙某某又来到衡阳市雁峰万达汽车租赁店,同样利用孙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由孙某某与该店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一辆牌照为湘******的丰田卡罗拉汽车,合同约定缴纳押金5000元,租期一天,租金为300元。尔后,被告人卢某某将上述二辆汽车的GPS定位装置拆除并使用屏蔽器屏蔽GPS定位信号,将车转移至贵州省余庆县。同年6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赶到余庆县寻找到被骗的汽车并报警至当地公安机关,将被骗汽车追回。
2016年1月28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16】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奥迪A4L轿车价格为146400元;2016年3月28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16】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丰田卡罗拉汽车价格为9240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川监狱门口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汽车租赁合同诈骗作案二起,涉案金额22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一审诉讼卷宗、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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