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修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卢某某到修水县东港乡东港村11组烧纸敬坟时,引发“任四屋”对面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烧毁林地共计126.1亩。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取得了烧毁林地所有权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邹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失火,导致烧毁林地共计126.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58880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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