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中午12点多钟吃完午饭后,独自一人带着镰刀等工具,来到**村“窝丘”山场距离自家鱼塘东面20米处的荒田里劳作。中午13时许,卢某某点火烧荒田里的茅草,以便来年长出嫩草,好用来喂自家鱼塘里的鱼。因当天天气晴朗,又刮北风,风力较大,火势顺着风向由北往南面山岭扩散,致使无法控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县**镇**村委白水村“窝丘”一带山场“12.7”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686.1亩,其中非林地面积12.0亩(耕地),林地面积1674.1亩,过火林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46.5亩(杉木),灌木林地面积425.5亩,宜林荒山120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