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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汉族,1968年****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8********,务农,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其家旁边的“**窝”荒田里,打算响应政府号召,开荒种植水稻,先用镰刀把杂草割下,再用锄头把杂草堆成一堆,一共堆积了两堆杂草位于荒田中间。堆完后,11时10分许,卢某某就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其中一堆杂草,火势顺着杂草烧上了“**埂”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3公顷(折合195亩)。

被告人卢某某在失火时及时向村级组织报警并积极参与现场救火减损,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取得了十位被害山主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和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由于不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公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真诚悔过,取得了十位被害山主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任发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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