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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家人携带土纸、鞭炮、烟花等物,到位于广水市**镇**村**湾后**山场被告人卢某某的亡妻坟前上坟,因被告人卢某某燃放鞭炮,不慎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79.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乔木林)284亩。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血常规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卢某甲、卢某乙、朱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的证言;3.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期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焕环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124****,1533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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