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乐清各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后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从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处收取银行卡和配套的网银、Sim卡,再将收购的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阿毛”。2019年8月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卢某某和朱某某位于乐清市**一区的暂住处搜查到银行卡13套(内有银行卡15张、网银14个、Sim卡8张)。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前往**派出所领取朱某某非涉案物品时被侦查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
2.书证:温州银行存款分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查询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浙商银行月对账单、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持卡主体详情查询记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台州银行对账单、广发银行账户交易历史、客户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银行卡壹拾叁套(内有银行卡壹拾伍张、网银壹拾肆个、Sim卡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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