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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孝仁,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与林某某(身份待查)先后在安徽合肥、蚌埠以及湖南岳阳、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网吧卫生间张贴招嫖的卡片,谎称可以介绍卖淫女卖淫,但嫖客必须先打款到其指定的微信账号上。通过此种手段,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累计五、六万元。

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卢某某从互联网上以1800元/套(的价格分别购买了唐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78527000203177275)、姜某某的中国银行卡(6217900600025810096)及一套工商银行卡,每套包含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号码、微信号各一个。后又以2100元的价格将工商银行卡卖出。卢某某还从互联网上购买了多张手机卡并开通微信号,将这些微信号与两张银行卡绑定,收取、转移骗得的赃款。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与林某某窜至娄底中心城区实施诈骗活动,次日凌晨4时许,卢某某戴着帽子和口罩在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广场对面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取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作案的两张银行卡及19200赃款被民警收缴。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缴款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82650****、1352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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