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凌晨01时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岚山交警大队民警姚某某等人在处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时,被告人卢某某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辱骂、撕扯、殴打,致姚某某右侧颈部、右手背等处皮肤损伤。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代经兰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4.现场监控等电子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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