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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巷**栋。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溪公安局平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5时50分,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矿建公司对面路口防疫卡点处,不配合正在执行***工作的被害人董某某工作,拒绝出示通行证,并将董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志、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7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董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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