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籍及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0月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2时许,山城区公安分局在接110指令后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宾馆对面出警,处置卢某某殴打妻子唐某某纠纷。民警黄某某、焦某某带领辅警常某某、刘某某到达现场后,卢某某不服从民警处置,持刀威胁并追赶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照片、行政法决定书等;2.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执法现场视频;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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