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卢某某违经依法传唤未能到案,2014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喝醉酒后与同事走到本市寮步镇凫山村**巷**号附近,接着卢开始发酒疯,脱衣服、殴打同事,同事报警。当日1时30分许,接到警情的寮步派出所民警被害人田某某带着治安队员赶到现场处理。田某某看到卢某某的鼻子上流血,询问发生何事,卢继续发酒疯,并突然冲过去用脚往田的腹部踢了一下。田某某被踢得后退几步,卢某某继续冲上前用拳头打中田的左耳朵,致使田倒在地上,其它几名治安队员马上上前将卢某某按住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依法传唤未能到案,后被网上追捕。2020年4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五沙工业区***工地**楼将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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