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9时许, 被告人卢某某与朋友在本市一火锅店吃饭喝酒。21时22分许,卢某某醉酒后乘坐出租车时无故击打出租车司机。该司机在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路口时拨打110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街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带领辅警到达现场处置并呼叫增援。后民警程某某赶到现场与黄某某等人欲将卢某某带离,卢某某强烈反抗并用右脚踢向民警程某某,致程某某睾丸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卢某某被民警带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派出所处理。
经查,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与民警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向卢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小冬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 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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