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2年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武汉市长江大桥准备跳桥轻生,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姚某某、黎某某和辅警熊某某、管某某出警后成功将其控制,后民警姚某某和辅警熊某某、管某某将被告人卢某某带上警车驶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卢某某用手掐住正在驾驶警车民警姚某某的脖子,并在被制服过程中将辅警熊某某的右手抓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病历、伤情照片、出警记录截图、警官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执法记录仪视频;4.抓获、破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