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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妨害公务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区**街****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酒后滋事被民警带回至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值班室处置该起警情,被告人卢某某大声喧哗辱骂民警,并无故踢打正在处理该起警情的民警梁某某一次,尚未造成伤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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