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武进区**街道**科技园保安,户籍所在地本市武进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被告人卢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本市武进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容留钱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卢某某及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侃
检察官助理 黄仁才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武进区**街道**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