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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胖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公园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河**号。被告人卢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10月22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道**路**号**幢**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先后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号**幢**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号**幢**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号**幢**号其租住的车库内蒋某某、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号**幢**号其租住的车库内容留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325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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