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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赤壁市**厂宿舍楼**栋**单元**楼自己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其麻将馆客厅左侧麻将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毛发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指认笔录;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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