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卢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葛某、刘某某在其位于通城县**镇*****公司宿舍二楼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20年7月21日18时许,民警在本县**镇**社区***小区将卢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尿液定性检测结论、房屋产权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葛某、刘某某、卢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四兵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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