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在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暨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8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1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份,在盐城市城南高新区的租住处和尚客优酒店房间内多次容留涉毒人员孔某某、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在盐城市城南高新区**路*幢*号***室,容留孔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次日上午,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份的一天,在盐城市城南高新区**路*幢*号***室,容留孔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在盐城市城南高新区****酒店****房间,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
4.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盐城市城南高新区**路*幢*号***室,容留孔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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