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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大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1月13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并在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鹿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鹿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臧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4、2020年6月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臧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5、2020年6月2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臧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20年6月3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本市灞桥区**街**号**小区**号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及吸毒人员臧某某(另案处理)。后民警在被告人卢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一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物品(数量太少,无法鉴定)及八个包装过毒品的透明塑料袋、壶壶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指认照片;

7.扣押清单;

8.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信息;

9.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克亮

检  察  官:蒋艺华

检察官助理:张高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肆张;材料肆页;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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