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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卢汉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5********,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卢汉华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汉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卢汉华在家中自己的房间内,容留陈某某、邱某某、卢某甲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卢汉华被民警查获,并被扣押自制吸毒工具等物。经鉴定,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内的残留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汉华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查、辨认笔录;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汉华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汉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19年2月12

附:

1.被告人卢汉华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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