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容留卖淫女古某某、何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无招牌按摩店二楼阁楼进行卖淫行为并从中收取费用。2020年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卢某某以及卖淫嫖娼的古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华某某、郭某某、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避孕套等物证;
2、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古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卖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十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避孕套116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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