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住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 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先后聘用赵某某、叶某某在其位于黔西县**镇**路**号的“**”足疗店内工作,二人除正常业务外,还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截止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女赵某某、叶某某分别与嫖客唐某某、李某甲、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邵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卢某某明知赵某某、叶某某二人在其足疗店内卖淫,未加以阻止,还每次抽取30、50、80元不等的嫖资,并为卖淫女望风、提供食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唐某某、李某甲、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邵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卖淫,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虽然在公安机关不认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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