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5号,2009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内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卢某某因对派出所对其调查一事不满,多次拨打河北省泥井镇派出所值班电话,辱骂值班干警。
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冀C******号小型轿车到河北省昌黎县泥**镇****装饰店洗车,因马某甲所驾车辆正在洗车,该不满故意挑起事端,用车将前车堵住,停车时车门与马某甲车辆有碰撞。在马某甲让其挪开时,其对司机马某甲进行殴打,后又持锹把对马某甲进行殴打。马某甲亲属马某乙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卢某某进行制止。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警情。对双方制止,控制。被告人卢某某趁民警及马某乙不备,殴打马某乙。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7.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泥井派出所调查此案,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多次使用移动电话拨打泥井派出所值班电话及参与处理该事故的辅警刘立难手机,辱骂威胁派出所干警,在10月20日晚九点,到派出所辅警刘某甲妻子肖某某工作单位才庄村华骞加油站扰乱秩序,威胁肖某某,民警接到报警赶到加油站,后到被告人卢某某家传唤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见到警车后逃跑,并在逃跑中将警车撞坏。经鉴定被撞警车损坏价值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人马某乙、邢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王海某甲、王某乙、董某某、路某某、肖某某、任某某、王某丙、何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且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对其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马某甲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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