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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保定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排**室,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9年6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到保定市第八干休所找其前妻崔某某,因敲门对方不开,便将崔某某家中防盗门及楼下停放的汽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砸毁。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5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崔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毁损物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酒后借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2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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