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0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和本村贾某某分别驾车由西向东行至曲阳县**镇**村,羊平镇南村杨某某驾车与贾某某的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为事故责任交涉时,被告人卢某某与杨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打斗,被告人卢某某手持橡胶棒将杨某某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右眼挫伤,右面部擦伤面积累计达3.5cm2,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 2011年2月6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和其兄卢某甲(现在逃)等人在本村**家玩牌九,因本村田某某坐庄推牌九的事,卢某甲与田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卢某甲手持板凳对田某某进行殴打。田某某从屋内跑到**家大门洞处,被告人卢某某及卢某甲又将其追上,继续对其殴打,后被人拉开,田某某到曲阳县中医医院诊治。被告人卢某某对田某某心存恼怒,遂于当晚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田某某家,向田某某家扔砖石,并将田某某家门窗玻璃及一台**牌洗衣机机盖等物品损毁,后又对田某某停放在**家大门外的冀F**丰田卡罗拉轿车进行打砸。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鼻骨、蝶骨骨折,左眼挫伤,体表挫伤,口唇、牙齿损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砸的冀F**丰田卡罗拉轿车部件在2011年2月6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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