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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去到岑溪市******了解有关客户入住酒店信息时,因对酒店**、**不提供客户信息而产生不满情绪。尔后,被告人卢某某在该酒店停车场用匕首刺伤韦**的手指,然后又走入酒店大堂挥刀乱斩椅子。经鉴定,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发泄不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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