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幸福家园A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某某(已另案起诉)系边某某的前男友。2020年2月26日,胡某某因边某某打电话向其索要2000元欠款一事,与边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并向边某某等人约架。当晚,被告人胡某某找来梁某某、赵某某(已另案起诉)以及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孟某某等十余人携带战刀、镐钯等器械来到辽阳市青年湖公园附近,边某某等四名女孩到来后,胡某某迫使边某某将其男朋友白某某等人找来。后白某某找到其朋友马某某、张某乙、张延博、孙帅,五人驾车来到青年湖公园时,胡某某指使孟某某等人驾车将白某某的车别住,后胡某某将刀伸进驾驶车窗内、架在司机朱某甲的脖子上并将其拽出车外,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相继把马某某、张某乙等人拽出车外,孟某某对坐在副驾驶的人打了两拳并踹了两脚,姜某某用刀鞘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卢某某、姜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与梁某某、赵某某等人相继上前将马某某和张某乙围住并进行了拳打脚踢,导致马某某、白某某和张某乙均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孟某某均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照片、辽阳市中心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边某某、白某乙、胡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