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小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冯某某(已判决)先后在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衢州市区**汽车城**酒吧附近、**汽车城对面的二手车店,****公司食堂,西区**垅农户家中等多地开设赌场,赌场内以“押小九”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30余万元。在赌场开设过程中,卢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安排郑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抽头,并组织人员在赌场外望风,非法获利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告知卢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卢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郑某某、舒某某、方某甲、张某某、吴某某、楼某某、戚某某、许某某、胡某某、方某乙、江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孔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卢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卢某某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颖曦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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