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6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瑞昌市**平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瑞昌市武山铜矿恒丰南平小区北面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二十人以“牛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卢某某按照“牛牛”大小抽头渔利,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卢某某兑换现金共11万余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20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