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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25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立微信群,利用“哈灵麻将”APP平台作为赌博工具,采用收取台费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直至2020年5月9日被查获,并抓获相关参赌人员。被告人卢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160.8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陶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张某某、吴某甲、申某某、唐某某、吴某乙、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王某丙、刘某乙、朱某甲、胡某某、计某某、王某丁、万某某、朱某乙、寇某某等证言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建立微信群,且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了亲友圈供群内成员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的事实。

2.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头像截图、游戏赌博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获利的工作情况、账本真实性工作情况、“哈灵麻将”后台记录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与多名赌客赌博的聊天记录、赌资的结算、获利情况以及赌客参赌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已被扣押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卢某某到案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卢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0211****、1560165****。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五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移动电话2部、笔记本电脑1台及赃款人民币11160.8元。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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