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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在闲聊APP建立 “夜猫子一角一分麻将群”(群ID900********), 卢某某为群主和管理员,后陆续将700余人通过审核加入到该群,又在小闲川南棋牌APP游戏平台开通亲友圈,组织闲聊群成员在该亲友圈以四人麻将、二人麻将和五人斗地主方式进行赌博,并设置12盘或10盘为一局,6番128分,每分0.1元至0.2元的游戏规则,每局结束后玩家分享战果图至该闲聊群内结算赌资,并由该局的大赢家发3元或5元房费至该闲聊群内,由卢某某领取获利。该闲聊群自设立至2019年12月23日被查封,卢某某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227777,另支付购买“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房卡费用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检察官助理:冯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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