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阿团”、“阿弟”每人出资3000元,由卢某某买回摊板、挡阴棚等工具,并找来玉米籽、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古欧村民委古元村附近开设三公、玉米籽赌场,招揽赌客。9月12日,三人又伙同“阿小”、“阿五”、“七姑”每人出资5000元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古欧村民委古元村附近开设赌场,并安排卢某甲开车拉赌客入赌场,安排卢某乙、梁某某、卢某丙放哨。卢某某等人在迁江镇古欧村民委古元村附近断断续续开设赌场,每天约有20至30人参赌。2020年9月14日17时许,卢某某及20多名赌徒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利昌
检察官助理:黄爱舒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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