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住福建省光泽县**乡**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北京**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已判决)与梁某甲(已判决)、梁某乙(另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小胡麻将APP台州平台供他人赌博。周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二人合伙后,由梁某甲、梁某乙二人担任小胡麻将台州地区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进群绑定代理账号(必须绑定),组织赌博人在小胡麻将上赌博,从中抽取房卡的方式获利。同时,梁某甲等人还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小胡麻将则按照代理45%,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5月21日后变为代理60%,上级代理20%),对购买房卡的赌博人绑定的代理及上级代理、上上级代理发放购卡返利。各级代理还可直接向赌博人出售房卡,赚取差价,平台则按照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对各级代理发放返利(5月21日后变为上级代理20%),

1、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由谢某某(已判决)发展为代理,被告人卢某某在成为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下线、招揽赌博人,并为赌博人提供担保,并发展了下级代理陈某某(另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参与了赌博人在平台的购卡和下级代理获利的分成,获利8161元,绑定赌博人266人,为小胡麻将获利一万四千余元。

2、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由詹某某(另案)发展为代理,被告人钱某某在成为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下线、招揽赌博人,并为赌博人提供担保,并发展了下级代理杨某某(另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参与了赌博人在平台的购卡和下级代理获利的分成,获利3700元,绑定赌博人98人,为小胡麻将获利八千余元。

3、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由梁某丙(另案)发展为代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成为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下线、招揽赌博人,并为赌博人提供担保,并发展了下级代理赵某某(已判决)。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了赌博人在平台的购卡和下级代理获利的分成,获利2035元,绑定赌博人48人,为小胡麻将获利八千余元。

4、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由谢某某(已判决)发展为代理,被告人伍某某在成为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下线、招揽赌博人,并为赌博人提供担保。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参与了赌博人在平台的购卡和下级代理获利的分成,获利5300元,绑定赌博人28人,为小胡麻将获利九千余元。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民警投案,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向公安民警投案。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小胡麻将后台明细、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同案判决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钱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詹某某、周某某、梁某甲、谢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钱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钱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由南

助理检察员:吴 昱

2020年3月31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卢某某TEL:1373233****,被告人钱某某TEL:1515726****,被告人李某某TEL:1895865****,被告人伍某某TEL:1332862****

2、随《起诉书》移送公安卷宗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