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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穿青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纳雍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小某某(身份信息未查清)建立了一个成员有五六十人的微信****,二人组织****内成员进入手机“麻友圈2”软件内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成员通过手机“麻友圈2”软件统计的积分计算输赢,发微信红包相互****,若一次八局的麻将结束,赢家赢的金额大于或等于85元时,则赢家通过微信支付5元“房费”给卢某某或小某某。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小某某以前述方式抽头渔利所得由二人平分,卢某某个人分得2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卢某某在小某某退出二人共同开设的赌场后,其单独继续组织之前的微信群群****,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4万余元。

2019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18日,因微信群内发红包情况异常微信群****,被告人卢某某遂将上述微信****成员组织进入其在手机“闲聊”软件上建立的闲聊****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该闲聊********成员人数累计达300余人。赢家赢的赌资大于或等于100元时,则由赢家通过闲聊****发5元钱红包给卢某某,作为支付给卢某某的“房费”。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共计收到赢家发给其的5元钱红包61486个,抽头渔利共计307430元。

另审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的丈夫仁文华主动将卢某某存在贵阳银行卡中的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所得的2万元上交给纳雍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闲聊红包截图照片,扣押清单,收据,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录屏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3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健

检察官助理李纯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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