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组,2015年9月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趁在尉氏县大营乡卢家村卢某甲家二楼休息的宋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宋某某房间,趴到宋某某的身上亲吻,宋某某醒后将其推开。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有前科的情况;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明辨认的情况;2、证人李某某、邢某某、卢某某证明被告人猥亵、侮辱他人的情况;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被猥亵、侮辱的情况;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猥亵、侮辱他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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