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为了满足自己性刺激,三次趁居住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家中无其他人之机,窜到被害人家里,对被害人施予小恩小惠博取其好感,遂亲被害人的脸、嘴,摸其乳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强制猥亵犯精神病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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