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1********,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宾阳县**镇**村**号,趁被害人韦某某(79岁)中风瘫痪在床不能动之机,以手摸胸部、阴部方式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满足性欲目的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卷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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