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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因盗窃于2013年1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6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8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动力厂内,将14块京球牌电池(其中6块为报废电池)放于一辆安枪牌电动三轮车(安钢所有)上盗走,行至轧二干道与带钢路交叉口时,被安钢保卫人员刘某甲、崔某某、刘某乙、付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卢某某对刘某甲掐喉。经鉴定,该涉案电动三轮车及电瓶价值共计4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说明、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崔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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