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2年12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2月9日0时许,在莱阳市**镇**村卢某某家东南边的草垛处,将在卢某某家赌博后回家的被害人于某某绊倒,趁其不备,抢走现金550元,于某某因倒地致回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抓获记录、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崔树海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抢夺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婷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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